⚠️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70528
這一則新聞:有一對夫妻育有兩名子女,由於妻子與其員工外遇,所以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商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記載以下內容:
1. 給付「生活教育費」新台
幣300萬元
2. 女方於離婚後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或教唆任何人擾亂男方、男方之工作場所、男方之家人生活,或危急男方及男方家庭安全
3. 女方如有違背以上條款,需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4. 男方不能po有關女方的事物在FB上。
然而,這份離婚協議書卻沒有規定到妻子 #侵害配偶權 的損害賠償、丈夫應拋棄對妻子及外遇對象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的請求與相關刑事責任不再追究,也因為如此,丈夫遂對妻子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並請求妻子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精神損害。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中有兩個部分需要特別留意,⚠️第一個部分是配偶外遇所致的侵害配偶權,⚠️另一個部分則是離婚協議書內容的記載。前者是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忠貞義務;後者則是在契約書中應如何記載才能一次性的杜絕紛爭。
就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法院的認定方式大多會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簡單來說就是「超越一般社交關係下與朋友間的分際」,所以,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或去汽車旅館消費等事實為限,而是只要有一般社會觀念下會被認為只有配偶或情侶間才能做的事情,如嘴對嘴的親吻等,這樣就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害配偶權。
至於離婚協議書的記載內容,一般都會記載夫妻間財產如何分配、子女由誰監護照顧,以及最重要的:如果有離婚是因為配偶的其中一方發生對婚姻不忠的事實的話,就必須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及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切斷對前面不忠事實,他方配偶可以請求民事損害的機會,因為這份離婚協議書除了要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同時具有和解因為配偶外遇所生的損害,所以必須記載「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及不追究刑事責任」,才會有和解的效果,但又因為去年大法官解釋所宣示的通姦除罪化,婚姻關係中若有不忠事實,亦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定要記載的文字是「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這樣才會一次性處理婚姻所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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